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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政府辦理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雲林縣政府辦理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刊登日期:2017/5/31
發文日期:2017/5/31
發文字號:府環空一字第1063615890號
主旨:修正「雲林縣政府辦理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雲林縣政府辦理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函: 一、檢送修正「雲林縣政府辦理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補充規定」1份。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請本縣各機車檢驗站自行至本縣環境保護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ylepb.gov.tw/form/index.asp?Parser=3,5,348)。
三、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法制科(含簽、草案總說明、草案逐點說明對照表、紙本條文及電子檔)列管並請文書科協助刊登本府公報。
正本:本府各單位(可電子交換)、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機車排氣檢驗站(92站)、雲林縣機車商業同業公會、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文書科)、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管理科)
附件:
  • 修正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全文